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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4 点击数:7)

各学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办直〔2010〕1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16~2017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评审、报送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2016~2017年全校名额共50名。

三、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异,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参评当年度内每学期均获得校综合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排名原则上须位于前1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在参评当年度“五四”表彰中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如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10%,但均在30%以内的,必须符合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参评。

5.同等条件下,有国家级发明专利或在全国各类权威竞赛中获得过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者优先予以考虑。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于2017年9月25日上午11:00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登录福州大学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http://swms.fzu.edu.cn/index.html)填写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发表学术论文(封面、目录、正文)复印件、由教务部门出具的参评学年学生成绩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学院登录福州大学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http://swms.fzu.edu.cn/index.html),结合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审核,提出本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疑义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委员会差额评审、公示。

4.报送教育厅审批。

五、评审要求

1.各学院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按程序报校级评审机构。

2.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参评学生获奖情况要以2016~2017学年中所获得的奖项为准,其他年度所获奖项仅作参考,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设立的荣誉最高的国家级奖项,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体现广大优秀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4.统一使用学校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其他版本均不能使用),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统一使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页,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盖章必须为行政公章,不得使用党委章。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5.材料报送: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同时于9月25日下午4点前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必须核实清楚,确保准确无误。

6.国家奖学金可与国家助学金同学年申请并获得,但已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件: 1.《2016~2017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2.《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4.《2016~2017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福 州 大 学

2017年9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