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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09-06-06 点击数:7)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许伟河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是2002年人民银行总行为配合国家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而设计出台的一项金融支持就业再就业的带有政策性的贷款业务。之所以说是政策性业务,是因为它是国家政策引导支持的,国家相应地也配套优惠政策支持。该政策实施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得以创新发展完善,业务开展的面不断扩大,已成为银行系统支持扩大就业再就业的一项重要信贷政策,成为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从2003年开始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2005年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2008年,全省累计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14434.60万元,其中小额担保贷款5827.00万元,其他形式小额贷款8607.6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余额1032万元。

一、2002年以来出台的金融扶持就业再就业政策文件的简要回顾

(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该份文件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该文件首次提出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86号)

——我省转发总行文件,结合福建实际提出一些贯彻意见。主要一是增加贷款用途(即外派劳务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细化贷款程序、明确贴息的拨付操作、增加了财政部门要求提供反担保以及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风险承担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

——扩大贷款人范围:除原《办法》规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扩大到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贷款按年贴息改为按季贴息,督促财政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强调贷款管理,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四)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上海银发[2003]306号)

——直接转发。

(五)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

——该文件是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一是促进担保基金的筹集和及时到位;二是提出省级担保基金应至少承担地市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三是提出通过创业培训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降低反担保门槛。四是设置反担保的风险控制金额限制,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五是增加担保基金担保办法,提出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银行提供担保的做法,进一步简化程序。六是提出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七是提出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其更有效地发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六)转发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福银[2004]162号)

——确定在福州、厦门、南平、三明、龙岩开展“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试点工作

——提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试点的基本做法,引导各地探索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降低反担保措施,降低反担保门槛

(七)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在总结几年来金融扶持再就业的经验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同时结合新一轮国家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一是本着新政策覆盖老政策的原则。二是结合各地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三是力求新政策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其主要内容: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完善财政贴息管理;探索贷款管理新模式——招标制;强调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试点,建立“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有效联动机制;金融机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

在文件中提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八)福建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福银[2006]87号)

——该文件对历年各部门有关金融支持就业再就业的文件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基础上,归集自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办以来历年各相关部门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的目前仍然有效的文件规定以及新的政策要求和贯彻意见。该文件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联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于今年5月初下发执行。该《实施细则》共五章67条,分为总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管理、信用社区小额贷款管理、附则等五章。其目的是便于理解操作,更好地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

(九)200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福银[2007]144号)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目标考核责任制、扩大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对象范围、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提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比例、进一步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给予贴息、适当放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等。对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均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者逾期不贴息。

2007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7]363号)

——明确金融扶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认识的提高,加大力度推进福建省促进就业再就业信贷工作的开展。

(十)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对贷款额度、贴息比例、对象进行进一步的优惠;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贴息;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

(十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人事厅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

将农村三类居民内如贷款对象,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其他形式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加大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投入力度。对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进行明确。并规定了异地创业可获得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以上就近年来出台的有关金融支持就业再就业文件做个简要回顾,让大家总体上有个印象。接下来,讲第二点内容,

二、福建省小额担保贷款新政策的主要内容说明

这部分内容主要给大家讲述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的细节性问题,让大家对小额贷款的概念、对象、申请程序、还本付息方式等有一个较为清楚的了解。

(一)小额担保贷款

1、概念

——国家为解决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技能而缺乏资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高校毕业生等对创业资金的需求,由政府拨付专项资金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发放的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贷款。

2、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高校毕业生;

(4)农村三类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贷款申请程序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或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项目计划等。

(2)社区或街道负责人审核借款人的身份、就业状况和信誉等,推荐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3)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身份、项目内容等,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材料报送担保机构或直接报送经办银行(适用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方式)。

(4)担保机构对借款申请审核,一般应在受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承诺担保答复。在承诺担保后,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经办银行。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本人。

(5)经办银行收到材料后,一般应在2周内给予正式答复。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定同意贷款的,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借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

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作为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时,由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字样和加盖部门公章,同时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4、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期限:不超过2年,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利率:对个人新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贴息范围为除国家限制性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经营项目。

*该条规定主要针对下岗失业人员收取的利息而言,体现国家的惠民政策。

5、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

——还款方式:最新文件规定本着支持和方便申请人员原则,采用本金到期一次归还的方式。省内不同地市做法不一样,有些地区采取贷款发放第二个月开始即还贷,有的按季等额还贷,有的是采用本金到期一次归还。

*目前该方式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贷款风险的防范,但也有其弊端,一是造成创业者经营资金的紧张;二是刚创业事情较多,分散创业者的精力;三是无形中缩短了贷款的期限;四是造成催收工作量的大量增加,提高银行和担保机构成本;五是不利于贷款正确形态的判定,影响贷款逾期笔数、金额的正确统计。一方面保证政策的用足,另一方面保证政策使用的有效性,提高经营的成功率,从而有利于提高还贷水平。

——计结息方式:小额担保贷款利息原则上规定不向借款人收取,由当地财政按季审核拨付给各经办金融机构。

6、降低反担保门槛措施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以自己或者他人财产抵质押提供反担保,也可由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年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居民提供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持有信用社区出具个人资信证明的可取消反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30%。

(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申请程序: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填写《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项目计划书等。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由社区或村委会审查,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贷款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管理规定独立审核、自主发放。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补助需在发放贷款前向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提交经资格认定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便于金融机构统计。高校毕业生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补助的,应提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作为证明材料。在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时,由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字样和加盖部门公章,同时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额度、贴息比例、期限比照小额担保贷款执行。

(三)异地创业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其创业地与户籍地或登记失业地不一致的,可在创业地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比照创业地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程序办理。

(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

——优惠政策享受对象: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外,凡当年新招用的人员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的小企业,均可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条件: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人数,给予人均2万元贷款贴息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贴息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